4年前,市民张先生选了套房,签了合同付了钱,收房时却发现房子外观变了。因为楼上住户装修的缘故,他家的待收房采光受影响。为此,他向楼上交涉,但因为没交房没有房屋产权,双方不存在交涉前提。
在和开发商数度协商无效后,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排出妨害,交付完整房屋。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张先生败诉。张先生不服判决,将此案申诉到成都市检察院。成都
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给成华区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诉人能否向被申诉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说被申诉人是否构成违约。
检察官说,此案中,由于第三人(楼上住户)的侵害行为导致张先生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按照“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不能成为合同责任中的免责事由,被申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法理,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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