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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野鸡装修,业主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规避?
    没有执照,没有资格,没有地方,没有合同,他们通常被称为野鸡装饰或道路装饰游击队。
       虽然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但很多市民还是会选择他们,因为报价比正规装修公司低很多。
       然而,天空中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摔伤、砸伤、刀锯切伤、钉子刺伤、触电……装修中经常发生各种事故。一旦工人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最近,常州判决了许多不合格装修工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悲剧案件,业主为此买单。
       那么,业主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如何避免?昨天,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件回放
       路工伤了眼睛,业主赔偿8.3万
   
 装修工的事故和业主有什么关系?我找不到人。武进法院收到赔偿时8.3在万余元的判决中,林新依然一脸疑惑和茫然。
   事情必须从两年前开始。
       2010年,林欣在武进区湖塘镇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时,他从常州一家水暖店买了近3万元的瓷砖、水管、水龙头等材料,并同意店主王志联系人安装水电。
       当年6月15日下午,接到王琦通知的张翔来到林欣家。在用钢丝绕线疏通管道的过程中,左眼意外被反弹的钢丝伤害。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前房积血和左眼创伤性视网膜剥离。去年3月16日,经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翔因左眼盲目4级以上而残疾8级。
       张翔出事后,林欣说与自己无关,不赔偿;王琦说他只是中介联系,不负责。去年5月,张翔向江苏金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兴求助。
       赵律师了解到,张翔从事水电安装并未经过培训且无相应的资质证书,但是,林新和王其都从未查核,也未表示过异议。
       张 翔知道他没有资格,但他承担了这项业务,这是错误的。但作为业主,林欣不能逃避责任。赵律师说,从事家庭装修的人员和业主一般被认定为合同关系 ,不适用于雇主的责任。业主指示无过失的,对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林欣没有审查张翔是否具有相关资格,这表明他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他应承担责任。
       随后,张翔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支持赵律师的观点,并最近作出判决:林欣赔偿了张翔的损失8.3万余元。 
        业主心态
       贪图便宜,不清楚中风险
   
    至于你为什么特别喜欢游击队,有两个原因:第一,它很便宜。住在工人新村的王女士说,在邻居的介绍下,她正在寻找游击队。另一方的报价比普通装修公司便宜20%左右。虽然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售后保证,但她还是选择了。第二,方便。一些装修公司不做低于1万元的项目,因为利润太低。住在清凉新村的张先生说,他的家是 多年前装修的。墙壁变黄了,需要重新粉刷。装修公司不愿意这样做,只能找游击队。
       令记者惊讶的是,这些业主中没有人知道他们在找到游击队后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我同意承包商,承包商负责装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这与我无关。住在兆丰源的李先生是这么想的。业主对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感到震惊。
        问题症结
       出了事,有承诺也不算数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娜。
       几天前,她接管了一起案件:去年年底,通过分包,林找到了两名工人拆除房间的隔墙。在敲墙的过程中,两人被倒下的隔墙伤害,其中一人死亡。虽然中间的法律关系很复杂,但业主的责任不能逃避。目前,林已赔偿2人数十万元。
       这些 家居装饰游击队人员好坏参半,水平参差不齐,生活在一起,完成各自的事情。与此同时,合同、雇佣、合同、分包等情况也有所不同。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诉诸法律,往往会出现法律关系混乱、责任找不到人、分散、没有固定住所、证据收集困难等。如果赔偿金额高,装修团队或承包商会溜走,不幸的是业主。吴娜说,在承包 项目时,游击队肯定会承诺业主不负责任,但根据有关规定,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即使双方签字,也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不能犯这些错误
   
    既然知道有风险,业主就需要了解风险的构成,知道如何规避风险。
       在家庭装修中,业主称为定作人,从事家庭装修的人员称为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制过失是指定加工本身的过失。按照规定,房屋承重结构发生变化的,必须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申请鉴定。但业主要求承包商拆除墙壁或在横梁上钻孔,以免办理手续。一旦发生事故,他会伤害别人和自己。
       指示过失是指定为合法的,但定作人是业主在指示承包人完成定作事项时有过失。如果应使用高标准水泥,业主应指示使用低标准水泥代替施工以省钱。
       选择过失是指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存在过失,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装修资质和能力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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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和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